儒家以及人類思想史上那些偉大的倫理學體系,說到底,無非由普遍道德原則與特殊道德原則以及普遍道德規則與特殊道德規則構成。普遍道德原則無非四類:第一類是最根本的道德原則,亦即道德最終目的之量化。第二類是最核心的道德原則,亦即所謂“善”。第三類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則,亦即善待他人的道德原則。第四類比較簡單,是善待自我的道德原則,亦即“幸福”。
一、義務論:儒家道德終極標準理論
儒家倫理觀,是一種道義論或義務論。這種理論的出發點或前提,是以為法律和道德是必要的內在善、自身善:“國家社會的組織,法律道德的規則,是人依其性以發展所必有底。對于人,它們是必要底,但不是必要惡,而是必要的善。”[1]道德最終目的是為了道德自身,是為了完善每個人的品德、實現人之所以為人者,顯然意味著:行為是否道德,只能看它對行為者的道德、品德的效用如何,而不能看它對全社會和每個人利益的效用如何。
說到底,增減道義——而不是功利——的總量,便是衡量一切行為是否道德的道德終極標準。道義論大儒董仲舒把這一思想概括為一句千古名言:“正其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可見,道德終極標準無非就是道德最終目的,亦即道德最終目的之量化。因此,儒家道義論或義務論之真謬,完全取決于儒家道德起源和目的自律論能否成立。儒家道德起源和目的自律論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儒家道德自律論和道義論的錯誤之根源,在于混同道德目的與行為目的對對于人來說,能否得到社會和他人的贊許,便是他一切利益中的最根本利益。然而,道德和美德是一種必要的害和惡的本性,決定了一個人的行為目的可能是為了是為了完善自我品德;但道德目的卻決不可能是為了道德自身。就這一點來說,道德與金錢一樣:一個人的目的可以是為了金錢自身;但金錢的目的卻決不可能是為了金錢自身。儒家道德自律論和道義論的錯誤,根本說來,就在于等同個人“行為起因與目的”的道德自律與社會“道德起源與目的”的道德自律,從而由個人的行為目的可以是為了自我品德的完善之正確前提,而得出錯誤結論:道德最終目的是為了完善每個人的品德,因而增減每個人的品德完善程度便是衡量一切行為是否道德的道德終極標準。
二、利他主義:儒家道德總原則理論
當儒家以完善每個人的品德來衡量人類的一切行為時,便推導出道德總原則“善”與“惡”。儒家將其奉為“仁”。仁就是無私利他;無私利他就是仁:二者是同一概念。
馮友蘭一再指出,仁一定是利人、利他的行為:“仁義的本質是利他。”[2]“仁之事,即是愛人,即是利他。”[3]這一見解可以從孔子許多論述得到印證。[4]從孟子的“仁也者,人也”[5]的解釋來說,仁也是無私利人而非為己利人。可見,仁亦即無私利人;而無私利人的極點是自我犧牲,亦即為了社會和他人而犧牲自我生命。所以,孔子說:“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于是,一言以蔽之,仁就是無私利人、自我犧牲:這就是仁的定義。但是,說得最準確的,恐怕還是郭沫若:“仁的含義是克己而為人的一種利他的行為……他要人們除掉一切自私自利的心機,而養成為大眾而獻身的犧牲精神”。[6]
儒家并不僅僅將仁愛或無私利他奉為一種道德原則,并不僅僅將仁愛或無私利他奉為最高道德原則;而是將無私利他夸大為衡量一切行為善惡之道德總原則:只有仁愛無私、目的利他的行為才是道德的、善的、義的,才是君子的行為;反之則是惡的、不道德的,都是小人的行為。儒家所主張的決不僅僅是仁愛利他,而是地地道道的仁愛利他主義。
儒家的仁愛利他主義是不能成立的。因為一方面,它絕對化利己目的有害社會和他人而為惡之源泉方面,把本身即善同時又是善與惡之共同源泉的利己目的,說成完全是惡和惡之源泉。另一方面,儒家利他主義的錯誤,則源于其道德起源和目的自律論。道德目的不可能是為了道德自身,而只能是為了道德之外的他物:保障社會存在與增進每個人利益。所以,利他主義否定為已利他而只把無私利他奉為評價人的行為是否道德的唯一原則,是極其片面的、錯誤的。儒家利他主義不但極端片面,而且危害極大。儒家利他主義道德便是給予每個人的害與利的比值最大的道德,因而也就是最為惡劣的道德。
三、專制主義:儒家社會治理道德原則理論
“三綱”是儒家關于社會治理的專制主義的道德原則理論:它在儒家道德體系中不是最核心和最基本的道德,卻是最重要的道德。
一個國家實行何種政體,與經濟發展的歷史階段沒有必然聯系,而完全是偶然的、超經濟、超階級、超歷史、超時代的,因而在經濟和歷史發展的任何階段都可以自由選擇任何政體。
“專制”是一個人不受限制地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政體,亦即認為一個人不受限制地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政體是應該的理論:專制屬于政體范疇;專制主義屬于政體理論范疇。
儒家專制主義——乃至一切專制主義——的根本錯誤,主要在于違背自由和平等兩大社會治理道德原則。因為孔子和儒家認為一個人不受限制地掌握國家最高權力是應該的,儒家專制主義是認為只有君主一個人應該享有自由而其他所有人都應該不自由的理論。這樣一來,一方面,儒家專制主義是一種將不自由奉為社會治理道德原則的理論。另一方面,儒家專制主義是將不平等奉為社會治理道德原則的理論。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自由是最根本的人道。因此,儒家專制主義,究竟言之,乃是一種為不公正和不人道——特別是不平等和不自由——辯護的社會治理道德原則理論。
因此,儒家專制主義是極其錯誤的,甚至可謂罪大惡極:它為了維護一個人獨掌國家最高權力,而違背政治平等、經濟平等和機會平等原則,從而剝奪所有人應該享有的各種平等權利,使所有人生活于一個極端不平等、不公正的等級社會。就其整體來說,便是一種極端錯誤和極端有害的思想體系。孔子和儒家思想體系之謬誤、負價值與罪惡,確如五四運動反孔名將吳虞所言,“其流毒誠不減于洪水猛獸矣。”[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