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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國家起源研究中的幾個問題(謝維揚)(《學燈》第二十二期)

       

      [ 編輯:web1 | 時間:2012-05-29 17:27:45 | 推薦:曲阜優秀商家展示 | 來源: | 作者: ]
       

      提 要:在中國國家起源理論問題研究中,應準確了解有關學術史的真實情況和有關概念及理論的真實內容。包括正確認識所謂酋邦分布的絕對普遍性問題,古希臘、羅馬國家形成與中國個案的關系問題,國際學術界對古希臘前國家社會性質認定的問題,以及注意準確理解和概括國外學者有關成果的真實意義的問題。為推進中國國國家起源研究中理論問題的探討,需要找準處理中國個案所應關注的問題點、重點,例如對國家定義問題和關于早期國家存在的證據認定的理論問題的研究,以及對酋邦概念和相關理論的進一步研究等。

      關鍵詞:中國國家起源 酋邦 古希臘、羅馬國家 人類學  

      中國國家起源問題研究的進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在有關的理論問題的研究上取得突破,這是從事這項研究的許多學者所共同認識到的。我在15年前發表的《中國早期國家》一書用很大篇幅討論了當時感覺到其重要性的與中國國家起源和早期國家問題有關的一些理論問題,曾引起關注。但這方面研究所要解決的問題還非常多,對已經討論過的問題學者中意見也還并不一致。尤其是在如何理解中國個案對于人類學中某些理論模型的適用性的問題上,學者中意見還很不一致。其中比較受關注的問題之一就是對酋邦模式的意義應怎樣來看待,對此不同的意見還很多。在這方面,我們也注意到,近年來有少數研究圍繞這個問題提出了一些缺乏依據的分析和結論性意見,對于準確認識酋邦概念和有關理論的意義似乎并沒有幫助,也沒有準確把握整個研究所應針對的問題的實質,甚至在某些問題上形成認識上的某種混亂。我認為在當前對中國國家起源和早期國家研究的理論問題的探討中,準確了解學術史上有關的理論研究的真實情況,以及有關的概念或理論的真實內容,還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才可能有理地來探討對于推進中國個案的研究而言,真正需要深入研究的理論問題是什么。本文擬就此問題,結合近年來看到的一些研究情況談一些意見,以供討論。 

      一、國際學術界關于酋邦分布問題研究的情況及這一問題的學術意義 

      酋邦概念和相關理論為解釋人類在前國家時期政治組織發展狀況的問題提供了有用的工具,近年來在對中國國家起源研究中已被很多研究所運用。拙著曾就酋邦分布的問題指出:“在現代人類學視野中,酋邦類型的原始社會在世界各地區的分布十分廣泛,因此這一類型有很大的普遍性。”[1]這一表述實際上與大多數人類學著作中對同樣問題的表述應該說幾乎沒有什么不同。但是近年來有些學者卻非常高調地提出另一種估計。如不久前沈長云先生在其新著(與張渭蓮合作)《中國古代國家起源與形成研究》一書中提出:“所有已知的歷史上的原始國家和原始文明都是由酋邦社會發展而來的”[2],也就是在這個問題上主張一種絕對的普遍性。他們把這種認識說成是“當代主流文化人類學者”的“基本理論”[3]。但對國際學術界在酋邦問題上的研究態勢作這樣的概括是并不嚴謹的。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國際學術界對于世界許多地區早期歷史研究的新進展確實為我們深入研究人類政治組織演進問題提出了許多新問題。尤其是部分對人類學方法感興趣的學者所提出的關于許多地區早期歷史進程的某些新的解釋性意見很值得重視和研究,其中有些涉及到酋邦概念的運用。如在劍橋大學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美國人類學教授T.厄爾主編的《酋邦:權力、經濟和意識形態》一書中,即有不同學者分別討論了歐洲許多地區歷史上出現過的酋邦形態問題[4]。有的學者甚至提出在公元前1500年前后酋邦曾分布于“從邁錫尼地區和小亞細亞直至中歐與斯堪的納維亞”的廣大區域[5]。該書也是在上世紀90年代以后對于酋邦問題著力研究的一部有代表性的作品。

      但應該看到,在上世紀90年代以前人類學在早期政治組織演進方面的所提出的諸多理論與方法,包括酋邦問題在內,其主要論據是來自作為人類學傳統方法的、對可觀察對象所作田野工作的結果。而90年代以后發表的許多對歐州等地區較早歷史年代中酋邦個案的研究,實際上使用的主要已不是典型和完整的人類學方法,因為所討論的對象已無可觀察之可能,所以它們更多地是依靠歷史學、考古學、文獻學乃至政治學的方法等等。如在《酋邦:權力、經濟和意識形態》一書中撰文論述古希臘酋邦問題的是作為“政治科學家”的Y.H.弗格森,[6]而當K.克里斯汀森提出公元前1500年前后酋邦曾分布于“從邁錫尼地區和小亞細亞直至中歐與斯堪的納維亞”的廣大區域時,她是在《考古學個案的研究·銅器時代》這個標題下論及的。[7]至于該書中論述英國歷史上的酋邦問題的文章的題目就是:《英國史前史上的變化模式》,并且在講述有關學術史時特別提到:“是(考古學家)科林·倫弗魯將酋邦概念引入了英國考古學。”[8]從中可以很清楚看出對這些地區酋邦問題的新論點主要不是來自人類學本身調查與研究的新成果,其本質是在針對各相關地區歷史的課題的方向上,利用考古學、政治學等學科的概念與方法與人類學理論或“模型”相結合,并使之相互印證和合理應用。這同我們中國學者在中國個案上運用人類學成果開展同類研究的情況是相仿的。厄爾在《酋邦:權力、經濟和意識形態》一書《序言》中說為該書所做的學術組織工作的“目的是將世界各地對酋邦作考古學、歷史學和民族志(按指人類學中專注田野調查的分支)研究的學者聚集在一起”。[9]他還對弗格森關于古希臘酋邦的研究評論說:“弗格森,一位政治學家,不僅提供了對希臘和意大利的歷史學的分析,還提供了來自人類學領域之外的有價值的觀察角度。”[10]都完全反映了這種情況。

      因此本質上,上世紀90年代以后國外一些學者對于世界更多地區酋邦個案的研究并不完全或主要是來自人類學本身的變化。所以并不能像有些學者簡單地歸結的那樣,把國際學術界對酋邦研究的某些新情況不加分析地夸大為“當代主流文化人類學者”的“基本理論”,甚至更擴大范圍說“塞維斯等當代主流文化人類學者視酋邦為人類社會普遍經歷的組織形式”[11],這都是很不準確的。事實上不僅塞維斯等都并未這樣表述過酋邦在分布上具有絕對普遍性的意見(詳下文),而且實際上近年來國際學術界有關研究的內容本身也并不只是指向證明酋邦模式的絕對普遍性。

      比如上文提到的K.克里斯汀森就在其研究中提到恩格斯在其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論述過的“軍事民主制”或“日耳曼生產方式”問題,并認為這是由恩格斯所“揭示出來”的她所提出的“分散的分層社會”類型的“一個歷史性的個案”。[12]而我們都知道恩格斯所說的“軍事民主制”概念是來自摩爾根,其特征是明顯不同于酋邦的。這表明克里斯汀森是并未主張酋邦模式是具有所謂“絕對普遍性”的。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學者實際上是了解克氏對于恩格斯“軍事民主制”研究的觀點“正與謝維揚以及其他大多數中國學者所持有的觀點相同”的,但其也許為了堅持其關于酋邦分布的“絕對普遍性”的認識,表示“(克氏)這種觀點是否一定正確,看來還大有需要討論之處”,[13]但并沒有給出進一步討論的細節。此外,對于“軍事民主制”問題的存在,主張酋邦分布的絕對普遍性的學者依其邏輯是應該不予承認的。但有些學者(如上引沈、張著)雖然嚴厲批評了主要根據恩格斯、摩爾根的研究討論過歐洲早期歷史上的“軍事民主制”問題的拙著是“缺乏對當今古典學研究新進展的了解”,卻又在書中其他部分以很大篇幅正面論述了古希臘、羅馬歷史上的“軍事民主制”。[14]這種前后強烈矛盾的寫法很令人費解。我想其原因應該是作者對整個問題也許并沒有經過通盤而縝密的研究。總之,所謂酋邦分布的絕對普遍性問題實際上并不是當代國際學術界的公論這一點是可以看到的。我認為明確這一點對于我們準確把握酋邦概念和理論的本來意義是有積極意義的。 

      二、古希臘、羅馬國家形成問題與中國國家起源研究的關系 

      在近年來的一些研究中,少數學者非常強調古希臘、羅馬國家形成問題在中國國家起源理論研究中的重要性。例如2004年發表的易建平著《部落聯盟與酋邦》一書用最大篇幅試圖論證“現在一般古典學者都認為,我們現在所討論時代的希臘國家產生前一階段的希臘社會,是一種等級制的貴族占據優勢的酋邦社會”,而且在此基礎上激烈批評拙著,表示“當代古典學家的觀點……不僅根本性地對謝維揚的酋邦模式有著摧毀作用,也較為徹底地否定了謝維揚的部落聯盟模式。”[15]這等于說拙著的全部理論工作都被“摧毀”和“否定”了。而這主要是因為拙著在闡述酋邦理論時還根據當時能參考到的世界古代史研究成果,提到了以古希臘、羅馬國家的形成為實例的所謂“部落聯盟模式”的存在。易著的邏輯是:因為(據易認定)古希臘的情況并不屬于這種模式,甚至這種模式根本就不存在,所以拙著在中國國家起源問題上所引入的關于酋邦問題的整個理論也是錯誤的。

      但這顯然是不太講得通的。易著對問題的理解從根本上說是過分夸大了對古希臘(以及古羅馬)國家形成問題的研究同中國國家起源問題研究的關系。我在下文會較詳細地討論古希臘前國家社會是否可認定為酋邦的問題;在這里我想指出的是,對于古希臘、羅馬國家形成問題的研究,在結論上同對中國個案所涉及的學術問題的討論并沒有直接的關系。更明確地說就是:通過對古希臘等個案的分析而開展的關于酋邦形態在歐洲和世界更多地區分布情況的進一步研究,并不會改變關于中國個案適用酋邦模式的基本認識,也不會對中國國家起源的研究產生新的重大難題。我想這一點是非常清楚的。就拙著工作的內容而言,國際學術界在酋邦分布問題上研究的新情況雖然值得關注,但這些情況對拙著對于中國個案的分析不具有根本性的影響,也并沒有提出真正嚴重的問題。其實,依正常邏輯,即使在古希臘的所謂“酋邦”問題上的新認識能夠成立,其對于拙著在說明國家形成問題上提出的“酋邦模式”也只會進一步加強其說明力,擴大其適用范圍,使之變得更為重要和有理,怎么會是將其“摧毀”呢?

      從易著的這種討論方式中,應引起認真思考的問題之一是如何真正有理地來探討為推進中國國家起源和早期國家研究,在理論方面應繼續加強研究和爭取解決的問題在那里。而像易著這樣的研究恐怕應該說沒有完全看準中國國家起源研究所應著力討論的問題。我這樣說并沒有不歡迎對于拙著批評的意思,而是認為對于推進當前國內的研究而言,準確認識古希臘、羅馬國家形成問題與中國個案的真正的關系還是很重要的,因為這將有利于人們真正準確和確定地地認識與中國個案有關的問題是什么。 

      三、古希臘、羅馬國家形成問題研究的現狀 

      前文提到,近年來在討論與中國國家起源研究有關的理論問題時,有些研究非常引人注目地提出 “當代古典學”已將古希臘、羅馬國家產生前的社會狀態論定為酋邦。雖然我們說過,對古希臘、羅馬早期歷史的研究與中國個案的具體問題并不直接相關,但由于有關學者是很強調地將這個問題同中國國家起源研究的理論依據問題聯系起來談的,因此似乎也有必要對這一問題的真實情況作一些了解。我認為可以說,對于國際和國內學術界對古希臘、羅馬早期歷史研究的整個現狀,這些學者所做概括的整個基調是嚴重失實的,是對有關學術史事實很片面的介紹。在此僅以對雅典國家形成的研究為例簡單地做一些說明。

      首先,當前的許多重要的研究和討論雅典國家形成問題的較新的成果,都并沒有運用酋邦概念來解釋這一進程,有些完全沒有涉及酋邦理論。例如在國內研究中, 1995年出版的黃洋先生著《古代希臘土地制度研究》一書是國內世古史學者在上世紀90 年代以后較早全面吸收國外最新古典學研究成果、對古希臘史有深度研究的重要著作之一,對希臘古風時代和早期古典時代阿提卡等地社會制度和相關情況有很深刻的研究,而這一時段及這一地域正與雅典城邦國家形成前后古希臘社會所處時空相當,但該書并無一字述及酋邦。[16]2005年黃洋、趙立行、金壽福著《世界古代中世紀史》一書出版,其在對希臘城邦國家制度確立前的“荷馬社會”和城邦制度確立的整個論述中,也均未涉及酋邦概念。[17]黃洋等對荷馬社會的基本看法是認為這“是一個典型的貴族社會”[18]。2006年晏紹祥先生著《荷馬社會研究》出版,該書是近十年里國內世古史學者對于古希臘史研究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在世古史界有重要影響,但其也未將雅典城邦形成前的古希臘社會看做是酋邦社會,而是認為此時希臘社會已經是“早期階級社會”,甚至認為此時已形成了“早期國家”。[19]當然,在國內學者中,也有通過自己的研究認為荷馬社會就是酋邦社會的,如郭長剛先生在《試論荷馬社會的性質》一文中便持有這樣的意見。[20]這屬于很正常的學術探討,其研究也應有其價值,但這類研究總的來說在世古史專業的研究中目前還是屬于較少數的,而且也有其他學者對其結論提出過不同意見并有討論。[21]因此很明顯酋邦說并不是世古史學界的定論,也不是其多數學者的意見。

      在國際上,不采用酋邦概念討論和解釋古希臘國家進程的研究成果可以說比比皆是。例如2008年由國內學者翻譯出版的、英國學者O.默里(有人稱“仍然健在的最著名的希臘史專家之一”)著《早期希臘》一書,對黑暗時代結束后的“早期希臘社會”的特征的概括是:“總體上看,早期希臘是一個自由農民的國度,貴族和人民(德莫斯)之間的區別是出生和生活方式的問題,沒有復雜社會結構造成的負擔。”[22]默里的這個表述對荷馬時代希臘社會復雜程度的估計,較之上述黃洋、晏紹祥先生的意見似乎涉及更低水平的社會發展階段,但他也認為荷馬史詩中的所謂“巴賽列斯”“含意上非常接近貴族,即一個貴族階級”,[23]這同黃、晏的認識都很接近,然而他同樣也并沒有在任何地方提到酋邦概念。像這樣并不以人類學中的酋邦概念和理論來說明古希臘國家進程的現代西方希臘史著作還可以舉出非常多。因此可以說,上文曾提到的厄爾、弗格森、克里斯汀森以及吉爾曼等一些在古代歐洲國家化進程研究中運用人類學中酋邦概念和相應方法的學者和著作,在所謂“當代古典學”整個研究中只能說是其一部分,而且可能還不是其最具影響力的部分。我們固然不應忽視其在學術上的意義,但也完全沒有理由將其作為 “當代古典學”的代表。

      其次,盡管有些學者對拙著曾援引的國內世古史界在上世紀80年代以前以摩爾根和恩格斯關于部落聯盟的概念來解釋古希臘國家進程的做法是完全否定的,但是這個問題在國內世古史界的視野中并未被取消。如國內2009年出版的周啟迪先生主編《世界上古史》一書,對于古希臘史問題便有如下闡述:“希臘城邦……其形成的途徑大體上可分作如下三類:1.氏族部落經過自發的、長期的解體過程,國家從氏族部落內部發展起來的階級和等級的對立中直接產生出來。……雅典所在的阿提卡走的便是這條城邦形成的道路。”[24]這同上世紀80年代以前國內世古史界的看法幾乎沒有區別,表明對雅典國家形成過程中原有氏族部落制度作用的研究仍然是受到重視和關注的。晏紹祥在2006年時曾指出:“中國的學者一般把荷馬社會作為氏族社會末期對待”,并說:“在國內和國際學術界,仍有不少人認為,荷馬時代尚處在軍事民主制時期,氏族制度很有活力。” [25]周著印證了這種情況。前文提到丹麥學者克里斯汀森將恩格斯的“軍事民主制”概念與她所論及的“分散的分層社會”相聯系,則反映了國際學術界對摩爾根和恩格斯早期理論價值的某種承認。

      再次,應該看到,在對古希臘前國家時期社會性質認定的問題上,對有關史料的準確解讀是很重要的關鍵。而在如何確立對古希臘史史料問題的基本認識方面,從近代到當代,在古典學者中間看法是有某種變化的。上世紀70 年代,英國考古學家斯諾德格拉斯在著名的《一個真實的荷馬社會?》一文中對作為古希臘史最重要史料的荷馬史詩的真實性問題提出嚴重質疑,影響極為深遠。[26]黃洋曾概括說,斯氏的結論是認為荷馬史詩乃是邁錫尼傳統、荷馬時代社會狀況以及荷馬自己的想象和虛構等等各種內容的混合物。[27]晏紹祥也提到在斯諾德格拉斯看來,“所謂的荷馬時代和荷馬社會都是歷史學家的虛構,根本沒有歷史實際的支持”。[28]此外,在荷馬史詩所反映的是古希臘史哪個時代的問題上,在上世紀70年代以后,國際古典學界也陸續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不同看法。[29]這些都是古希臘史史料學在二十世紀所發生的最重要事件,其意義固然不可忽視。但有一點是可注意的,即古希臘史史料學上的這些變化雖然導致許多新的結論出現,但對古希臘史的許多舊有認識似乎并未因此而被全面改寫。如前蘇聯學者安得列耶夫在總體上是肯定斯氏關于荷馬史詩的看法的,表示:“不管這位英國學者的觀點多么仍人難堪,……斯諾德格拉斯的觀點中仍然有許多正確的東西。”[30]但他仍然是吸收摩爾根和恩格斯學說來解釋古希臘國家進程的重要學者。[31]同時古希臘史研究中的關鍵史料學問題也并未因此而根本解決。如在中國,黃洋和晏紹祥先生對于斯氏對荷馬史詩性質問題的論點都有不同程度的肯定。[32]但他們卻與安氏不同,都是以較新理論解釋古希臘歷史進程的代表性學者。這說明即使在斯氏等研究的基礎上,判定早期希臘史料適用性的空間仍很大。晏紹祥說:“學者們……都承認荷馬史詩是一個混合物,其中包含著不同時代的內容。只是由于學者們所注意的側重點不同,……(還是)難以取得一致意見”,[33]就指出了這一點。

      而在對荷馬史詩內容的解讀和對有關考古發掘資料意義的解釋上,即使經過古希臘史料學上的長期研究,需要切磋、可商榷的問題也還非常多。對此晏紹祥先生曾說:“今天的學者在對荷馬史詩的資料進行分析時,言人人殊,甚至同一條資料,不同學者可以做出相反的解釋。有限的考古資料,因為學者們主觀看法的差異,在解釋上也存在許多疑難”。[34]晏先生甚至指出:“可以說,在有關荷馬社會的研究中,幾乎沒有一個問題沒有爭議”。[35]這對我們了解解讀荷馬史詩等資料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是很好的提醒。例如在解讀荷馬史詩中“巴塞勒斯”這個名稱的確切含義時,我們遇到的可能就是這種情況。當摩爾根在100多年前將荷馬史詩中的“巴塞勒斯”理解為氏族制度下的軍事首長和祭司等等時,他是對原來將“巴塞勒斯”看作是“國王”的舊式理解有突破的。而現代學者則作出了一些更新的解讀。如在國內學者中,黃洋先生和晏紹祥先生都認為認為荷馬時代的“巴塞勒斯”是指一些“貴族首領”或“各個共同體的首領”以及“地位相近的貴族階層成員”或“一般的貴族”。[36]但應該注意的是,他們也都指出,這些巴塞勒斯的“權利也不是絕對的”,或說其“也沒有絕對權威”,并且都著重提到“在荷馬社會,貴族長老會議(boule)和民眾大會(agora)成為集體討論公共事務的主要機構”,“當時存在的人民大會和貴族議事會,對巴塞列斯的權利無疑有很大的限制”,而且二者“在當時都不是可有可無的東西”。[37]黃洋先生等還進一步認為,“在后來希臘的城邦文明中,貴族長老會議和公民大會是城邦政治生活的主要組織形式,……因此可以說,在荷馬時代,城邦文明業已萌芽。”[38]從這些論述中可以看出,第一,在對荷馬史詩內容的解讀中,現代學者的認識同摩爾根時代的認識并非毫無交集之處,例如上述黃、晏二先生對于巴塞勒斯有限權力和對此項權力起到限制作用的人民大會與貴族議事會制度的論述就同摩爾根所闡述的古希臘氏族制度的一些重要特征很接近。對其中有關的問題是可以再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其次,很顯然,在上述現代學者對荷馬史詩內容的解讀中,我們當然也完全看不出與酋邦概念有什么聯系。總之,從古希臘史史料學研究的現狀中應該可以知道,有些學者宣稱的所謂“當代古典學”一致以古希臘前國家社會為酋邦社會的這種情況是不太可能出現的。而對于摩爾根以對氏族制度的研究為基礎展開的對于古希臘、羅馬國家化進程研究的得失還可以在更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更全面、客觀地進行,以獲得對當代研究的有益幫助。 

      四、怎樣準確理解和概括國外人類學成果的真實意義? 

      在對中國國家起源問題的理論研究中,對國外學者成果的借鑒無疑是非常重要的。而這需要研究者對有關國外資料做切實深入的了解,從而能準確理解和概括有關成果的真實意義。但是現在國內有些研究雖然很高調地提出其對于國外研究成果的某種概括,但實際上并沒有經過對有關原始資料本身的認真研究,所謂的概括性意見是不準確的。這是在當前研究中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

      例如在沈長云、張渭蓮先生著《中國古代國家起源與形成研究》一書中就可以看到這樣的例子。該書為了證明美國人類學家塞維斯表述過酋邦在分布上是具有絕對普遍性的意見,轉引了塞氏在《國家與文明的起源》一書中的一段話:“歷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國家和六個原生的早期文明,都是從酋邦社會中發展出來的”,并說明塞氏所說的“這六個原始國家或原生的文明指的是:古埃及、古代兩河流域、古印度、古代中國,以及中美洲和秘魯兩個新大陸文明”,然后評論道:“言下之意,是所有已知的歷史上的原始國家和原始文明都是由酋邦社會發展出來的,這無異是在宣稱,酋邦是人類歷史上普遍經歷的一種社會組織”。[39]但是該書對塞氏論述的這個讀法是非常不準確的。該書所引原話中所謂“歷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國家”,其原文意思其實是“那些被真實地或作為歷史真實而了解到的‘原始國家’”(原文:the historically known ‘primitive states’,可譯為“那些被歷史地了解到的‘原始國家’”),指的是塞氏書中作為案例討論到的祖魯、安科萊、剛果、阿散蒂、努佩、夏威夷、塔西提、湯加、切羅基等幾個已經人類學者調查和研究過的個案,并不是指歷史上所有的原始國家。[40]沈、張著聲明其所引塞氏這段話系轉引自上文曾提到的易著,因而是易著首先將塞氏的the historically known ‘primitive states’這組詞譯作“歷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國家”[41]。這應該說是不十分精準的翻譯,本來已很容易引起誤讀,理由如上述;而沈、張在評論時所用的“所有已知的歷史上的”這幾個字就完全是憑己意發揮了,由此產生的所謂“證據”當然也是失真的。其所引的塞氏這段話并不能說明塞氏表述過酋邦在分布上具有絕對普遍性的意見。

      在易建平著《部落聯盟與酋邦》一書中,我們可以看到另一個對國外研究成果概括不準確的例子。我們知道,塞維斯和弗里德都曾提出過關于人類早期政治組織演進階段的理論模型,而且他們各自提出的模型相互間有一些相似之處;拙著對此曾有介紹,并在說明兩者關系時指出塞維斯所說的“酋邦”與弗里德所提的“分層社會”在發展階段上是相當的[42]。然而易著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卻與此有很大不同,其以弗里德術語中與塞維斯的“酋邦”相當的是“階等社會”(亦譯“等級社會”),并概括說:“弗里德的分層社會與塞維斯的酋邦社會并非一回事,這在文化人類學中是一種常識”,進而批評拙著“把這兩個人的理論整個地對錯位了一個階段”。[43]然而在這個問題上,易著的這些說法是不太成立的。要說明這一點并不難。就在易著第十章的一個段落中,作者介紹了美國學者厄爾對于人類學中幾種人類社會演進理論所列的一個示意表,而在其中我們很清楚地看到,弗里德的“分層社會”正是被完全劃在對應于塞維斯的“酋邦”的位置上。對此作者自己也承認厄爾“將弗里德的分層社會大致等同于了塞維斯的酋邦的后一段”[44]。這應該可以說明,拙著的介紹是與一些重要學者的認識一致的。在出版于2003年的M.哈里斯與O.約翰遜的《文化人類學》第6版中,我們也讀到:“酋邦是建立在分層的基礎上的,其擁有一個在地域的和社區水平上的官員等級制”。[45]哈里斯的意見也非常清楚,他也是認為酋邦是具有分層社會的特征的。在國內學者方面,我們可以舉2007年發表的陳淳先生著《文明與早期國家探源》一書為例,其恰好也專門制作了一個“弗里德和塞維斯政治社會類型的比較”表,表中弗里德的“階層社會”(按即“分層社會”之另譯)也完全覆蓋在塞維斯的“酋邦”的范圍內,只是塞維斯“酋邦”范圍的前端比“階層社會”略長出少許。而且在這個表中,弗里德的“等級社會”(即“階等社會”)整體上正相當于塞維斯的“部落”[46](在易著中也批評了拙著以弗里德的“階等社會”相當于塞維斯的“部落”是“最嚴重的錯誤”。[47]但現在看來這也只是學者們的共識)。以上這些情況應該可以表明拙著的有關介紹并非出于杜撰,而易著所說也不就是“常識”。

      關于為什么可以將弗里德的分層社會對應于塞維斯的酋邦,我想最重要的一點是因為塞維斯的酋邦是具有分層特征的。塞維斯在其《民族學概論》一書中闡述酋邦特征時明確說:“它們顯示出社會分層和等級,但還沒有真正的社會經濟階級。”[48]就說明了這一點。既然酋邦在人員的社會關系方面是具有分層的特征的,則將酋邦與所謂分層社會相聯系就是很自然的。[49]其次,這兩個類型都是關于人類進入國家社會之前、最接近于國家社會的社會類型的概念,[50]這應該也是許多中外學者對分層社會與酋邦這兩個概念間關系有相同理解的一個原因。拙著的有關理解其實是比較普通的。易著的批評反而說明其對于人類學有關成果的概括不準確和不全面。當然更重要的是,易著的做法正是我們所說的對國際學術界成果參考時缺乏嚴謹性的一種表現。該書非常高調地說:“……今天的人類學家實際上把‘階等社會’當作了‘酋邦’的同義詞。”[51]但這個說法,從上面已舉的一些證據看,至少是明顯片面的。甚至易著自己也坦承厄爾就“不是這樣看的”。[52]既然如此,其所謂“今天的人類學家”如何如何的說法就很不慎重了。這是我們在對國外研究成果的真實意義概述時必須努力戒絕的,因為只有這樣才可能對中國國家起源研究的理論問題開展真正嚴肅和有益的探討。 

      五、為推進中國國家起源研究需重點探討的理論問題 

      本文以上對當前國家起源研究中有關理論問題探討的一些情況的分析和評論,其最終用意是想指出,要推進中國國家起源和早期國家研究中理論問題的探討,非常需要找準處理中國個案所應關注的問題點、重點。這是使這項研究能得到實質性推進的大局,我認為有關的理論研究應當集中力量在這方面爭取有所突破。對此,我簡要地提幾點看法,供諸同行參考。

      一、從當前國內研究的實踐來看,我認為對國家定義問題和關于早期國家存在的證據認定理論的研究仍然是目前最需要有重要突破的。我在15年前發表《中國早期國家》時曾引用《早期國家》一書主編克烈遜和斯卡爾尼克的話說,“根本不存在為整個學術界所公認的國家定義”是早期國家研究所遇到的一個障礙。[53]現在這個狀況應該說并沒有根本改變。當然,很多學者都在對這一問題做新的研究,提出一些新方案。對此拙著也曾提出過關于早期國家結構性特征的一些意見。[54]王震中先生在1998年也提出關于國家定義的一個重要意見。[55]這方面的研究需要繼續深入下去,因為已做過一些研究實際上還是比較單薄的。此外,對與國家定義有關的一些與國內研究實踐關系較大的問題也應加強研究,如:能否和如何提出在中國個案中反映國家結構性特征的可觀察的事項,以及如何澄清學者們在多年研究中陸續提出的用來描述中國早期政治結構形式的“古國”、“方國”、“邦國”等概念的確切理論含義及其關系等。王震中先生曾表示:“在文明起源的研究中,一般是以金屬器、文字、城市、禮儀性建筑作為文明時代的具體標志。但包括筆者在內,陸續有學者對此提出了質疑。”[56]在對國家形成標志的認定上也有類似情況。對此問題究竟應怎么看,還需要通過認真研究和討論來加以解決。關于如何在考古工作中加強對早期國家存在證據意義認定的理論的研究,我曾比較完整地提出過意見。[57]這方面問題的探討,對處理中國個案問題有非常重要的關系。在國內研究中長期以來受到高度關注的夏朝國家存在的認定問題,陶寺和良渚等遺址意義的認定問題等都同此有關。對此需要考古學和歷史學人員協同起來取得合理的新認識。

      二、對于陶寺和良渚遺址是否表明當地在遺址存在時期已形成國家的問題,我認為除資料方面的工作外,目前仍需要在必要的理論準備方面再做更深入的研究,不宜匆忙下結論。這樣說的原因是,盡管近年來在兩地考古發掘和研究中有非常重要的收獲,對突破中國國家起源研究意義重大,但有一點仍然沒有根本改變,即在目前的考古學證據意義認定理論的水平上,我們還無法確定某些種類的人類早期生活物質遺存與當時存在的社會政治制度之間有怎樣的關系。比如被許多學者非常看重的大型公共建筑(包括祭壇、城墻等等)、金屬器具、文字(或原始刻畫符號)等遺存,能否作為國家存在的絕對證據,這應該還是需要通盤研究的。因為現代的人類早期政治組織演進理論告訴我們,人類在國家出現以前在物質能力方面所達到高度往往是超出人們原先的估計和認識的。國家作為一種政治關系,能夠直接標示其存在的、有確定效力的物質證據或許只能是諸如反映官署存在的官印及官署文件、文書等等。這些當然目前在陶寺、良渚遺址中都未能發現。因此國家關系存在的直接證據是缺乏的。而兩地在當時實際存在的是某種較發達的前國家復雜社會和政治形態的可能性目前還不能完全排除。我認為最終結論將取決于資料和理論兩方面工作的新進展。

      三、對酋邦概念及相關理論的含義及其對于中國個案的適用性,應作更深入的研究和更全面的闡釋。國內研究在援用酋邦概念解釋中國國家起源問題方面是有重要成果的。但學者們對這一概念和理論在中國個案研究中作用的認識尚不盡一致。其中有很多是同目前因有關研究不夠而導致的誤解有關。酋邦概念盡管是由人類學提出的,其本身的學術史背景又較為復雜,而且其對于特定歷史學個案的適用性也是有條件的,但它畢竟正確揭示了人類早期政治組織演進中的一些現象,至少補充或修正了以往某些理論模型的缺失,對于說明中國國家起源研究中的許多敏感問題有很好的說明力。其中最重要的是它幫助我們正確認識到中國前國家時期政治和社會發展可能達到的真實高度和局限性,以及看到古代人群的具體政治行為與國家制度形成之間的關系,等等。我認為對這個概念和相關理論還是要充分重視。迄今國內對酋邦理論的研究其實還在很低的水平上。而如果有關研究真正加強了,我相信對其作用的認識會進一步加深。

      在中國國家起源問題的理論研究中,還有一些問題,如中國最早國家形成的歷史性條件、中國各區域國家化進程的關系與比較、中國前國家時期社會成員構成特點、中國古代國家專制主義特征的起源等等,也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根據中國國家起源研究自身的要求來確定研究的突破口,是對中國國家起源理論研究的正確策略。我認為經過對以往研究得失的冷靜反思,中國國家起源研究應該會推進到取得更重要成果的新階段。

      (本研究受上海大學“211工程”第三期項目“轉型期中國的民間文化生態”( A.15-A 011-09-001)資助)

      (此文原刊于《歷史研究》2010年第6期)

      --------------------------------------------------------------------------------

      [1]謝維揚:《中國早期國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4頁。

      [2]沈長云、張渭蓮:《中國古代國家起源與形成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8頁。

      [3]沈長云、張渭蓮:《中國古代國家起源與形成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8頁。

      [4] T.Earle ed.,Chiefdom,,Power,Economy,and Ideology,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5] K. Kristiansen,“Chiefdoms,states,and systems of social evolution”,in T.Earle ed.,Chiefdom:Power,Economy,and Ideology,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27.

      [6] Y.H.Ferguson,“Chiefdom to city-state:the Greek experience”,in T.Earle ed.,Chiefdom:Power,Economy,and Ideology,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7] K. Kristiansen,“Chiefdoms,states,and systems of social evolution”,in T.Earle ed.,Chiefdom:Power,Economy,and Ideology,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27。

       

      [8] R.Bradley,“The pattern of change in British prehistory”,in T.Earle ed.,Chiefdom:Power,Economy,and Ideology,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46.

      [9] T.Earle ed.,Chiefdom:Power,Economy,and Ideology,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xi.

      [10] T.Earle ed.,Chiefdom:Power,Economy,and Ideology,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xii。

      [11]易建平:《部落聯盟與酋邦》,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88頁。

      [12] T.Earle ed.,Chiefdom:Power,Economy,and Ideology,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19. 引文中“歷史性的(原文:historicall)”意指“真實的”,詳下文。

      [13]易建平:《部落聯盟與酋邦》,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296頁。

      [14] 沈長云、張渭蓮:《中國古代國家起源與形成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1頁。

      [15]易建平:《部落聯盟與酋邦》,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346頁。

      [16] 參看黃洋:《古代希臘土地制度研究》,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5年。

      [17] 參看黃洋、趙立行、金壽福:《世界古代中世紀史》,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

      [18] 黃洋:《試論荷馬社會的性質與早期希臘國家的形成》,《世界歷史》19997年第4期。

      [19] 晏紹祥:《荷馬社會研究》,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第76頁。

      [20] 郭長剛:《試論荷馬社會的性質》,《史林》1999年第2期。

      [21] 參見晏紹祥《荷馬社會研究》,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第73-74頁。

      [22] 奧.默里:《早期希臘》,晏紹祥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0頁。

      [23] 奧.默里:《早期希臘》,晏紹祥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1-32頁。

      [24] 周啟迪主編:“《世界上古史》,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集團,2009年,第180頁。

      [25] 晏紹祥:《荷馬社會研究》,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第79、180頁。

      [26] A.M.Snodgrass,“An Historical Homeric Society? ”in A.M.Snodgrass, Archeology and the Emergence of Greece,Edin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06,pp173-193.

      [27] 黃洋:《古代希臘土地制度研究》,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22-23頁。

      [28] 晏紹祥:《荷馬社會研究》,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第27頁。

      [29] 參見晏紹祥:《荷馬社會研究》(第二章 關于荷馬史詩所反映的時代問題),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第23-27頁;黃洋:《古代希臘土地制度研究》,復旦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23頁。

      [30] 轉引自晏紹祥:《荷馬社會研究》,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第27頁。

      [31] 晏紹祥先生曾評論說:“原蘇聯學者安得列耶夫雖然批判了摩爾根把軍事民主制當做徹底的民主制度的觀點,……但他同時卻承認了氏族制度在荷馬時代的重要性,……實際上接受了摩爾根的觀點。”見晏紹祥:《荷馬社會研究》,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第50頁。

      [32] 晏紹祥通過轉引安氏的說法見解表示斯氏論斷中“有正確的東西”,黃洋則在指出荷馬史詩中確有“詩人的想象和虛構”的同時,認為“就社會生活及財產所有制而言,詩人的描述更多地來源于顯示生活”。分別見晏紹祥:《荷馬社會研究》,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第27頁;黃洋:《古代希臘土地制度研究》,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23頁。

      [33] 晏紹祥:《荷馬社會研究》,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第27頁。

      [34] 晏紹祥:《荷馬社會研究》,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序》,第2頁。

      [35] 晏紹祥:《荷馬社會研究》,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第2頁。

      [36] 黃洋、趙立行、金壽福:《世界古代中世紀史》,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29頁;晏紹祥:《荷馬社會研究》,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第123、125頁。

      [37] 黃洋、趙立行、金壽福:《世界古代中世紀史》,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29頁;晏紹祥:《荷馬社會研究》,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第126-127頁。

      [38] 黃洋、趙立行、金壽福:《世界古代中世紀史》,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30頁。

      [39] 沈長云、張渭蓮:《中國古代國家起源與形成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6頁。

      [40] 案,這只需看后文中塞氏又說到:“三個在波利尼西亞的被歷史地了解到的國家形成的突出例子是夏威夷、塔西提和湯加”(原文:The three salient instences of historically known state formations in Polynesia are Hawaii,Tahiti,and Tonga.),就很清楚了(見E.R.Service,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NY:W.W.Norton & Company,1975,p.,xv.)。沈、張著把塞氏所說的“那些被歷史地了解到的‘原始國家’和六個原生的古代文明”(被該書轉述為“歷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國家和六個原生的早期文明”)籠統地歸納為指“六個原始國家或原生的文明”,即古埃及、古代兩河流域、古印度、古代中國、古代中美洲和秘魯(見沈長云、張渭蓮:《中國古代國家起源與形成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6頁),這也不符合塞氏原話原意。塞氏原話原文在the historically known ‘primitive states’與the six primary archaic civilizations(意即“六個原生的古代文明”或譯“六個最初的古老文明”)之前有副詞both(意為“兩者都”),說明這兩者為并列關系(見E.R.Service,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p.xii)。在塞氏寫有上述原話的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國家與文明的起源》)一書序言之后所附的一幅示意圖中,以“六個最早的(或譯“原生的”)文明”和“歷史地了解的原始國家”兩種標記分別標出兩類不同個案所在的地理位置,亦證明這點。塞氏所說的“六個原生的古代文明”既然不包括在“歷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國家”中,則“歷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國家”這幾個字就絕不可能讀為“所有已知的歷史上的原始國家和原始文明”的意思。

      [41] 易建平:《部落聯盟與酋邦》,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340頁。

      [42] 謝維揚:《中國早期國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2頁。

      [43] 易建平:《部落聯盟與酋邦》,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210-211,118頁。

      [44] 易建平:《部落聯盟與酋邦》,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263—264頁。

      [45] M.Harris &O.Johnson,Cultural Anthropology,Boston: Pearson Education,Inc,2003,p.174。

      [46] 陳淳:《文明與早期國家探源》,uhhl :上海書店出版社,2007年,第102頁。

      [47] 易建平:《部落聯盟與酋邦》,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209頁。

      [48] E.R.Service,Profiles in Ethnology, NY:Happer &Row Publishers,,1971.p.498.

      [49] 易著曾引用塞維斯本人的一段話來表明塞維斯自己的觀點是將弗里德的“階等社會”等同于“酋邦”的:“弗里德把政治結構演化的諸階段劃分為平等社會(我使用的術語是‘游團和部落’社會[塞維斯,1962])、階等社會(‘酋邦’[塞維斯,1962])、分層社會和國家。”(見易建平:《部落聯盟與酋邦》,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264頁)但對塞維斯這個表示的真實含義應有分析。塞維斯在上引這段話的下文中指出:“雖然弗里德將分層看做是更晚的一個發展階段,但等級社會(亦譯“階等社會”)也同時可以是分層的。”(E.R.Service,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NY:W.W.Norton & Company,1975,p.44.)這表明在塞維斯的認識上,酋邦是具有分層特征的,與本文說明的相符。因此塞氏在上引這段話中以弗里德的“階等社會”相當于酋邦,我理解主要是反映出他認為“階等社會”也是分層的。而這應該也是學者們將其酋邦理解為與弗里德“分層社會”相當的重要理由。

      [50] 關于分層社會是指人類進入國家社會之前、最接近于國家社會的社會類型這一點,易著也是承認的,并說明這也是“弗里德自己的意見”(易建平:《部落聯盟與酋邦》,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226-227頁)。而對酋邦同樣也是指人類進入國家社會之前、最接近于國家社會的社會類型這一點,幾乎是學者們的共識,如C.P.柯達克的《人類學》寫道:“當一個酋邦設法征服其鄰居,使其成為更大政治單位的組成部分時,原始國家就從酋邦的競爭中產生。”(C.P.Kottak,Anthropology,NY:McGraw-Hill Companies,2002, p.244.) M.哈里斯與O.約翰遜《文化人類學》第6版在介紹作為酋邦案例的夏威夷酋邦時用了“夏威夷——在國家的門檻上”這樣的標題(( M.Harris &O.Johnson,Cultural Anthropology,Boston: Pearson Education,Inc.,2003,p.179.),也很形象地說明了這一點。

       

      [51] 易建平:《部落聯盟與酋邦》,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209—210頁。

      [52] 易建平:《部落聯盟與酋邦》,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216頁。

      [53] 謝維揚:《中國早期國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頁。

      [54] 謝維揚:《中國早期國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50頁。

      [55] 王震中:《中國古代文明的探索》,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57頁。

      [56] 王震中:《中國古代文明的探索》,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88頁。

      [57] 參看謝維揚:《中國國家起源研究中考古學證據的認定問題》,《社會科學戰線》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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